新职教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扩展,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在原有的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等五章基础上,增加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法律责任等三个章节,字数也由3400余字扩充至10000余字,在内涵定位、体系建设、保障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要举措。
新职教法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与认可度。
一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涵特征。新职教法相较旧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内容和特征,指出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向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体要落在核心素养上,学生要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综合能力,更加突出全方位育人的内涵。职业教育学生不仅要形成专业技能,增强就业本领,还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激发学习兴趣、促进自主学习,更要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隐性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相匹配。
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新职教法相较旧法,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定位,强调其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以法律形式向社会广泛传递信息,即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具有自身鲜明的类型特点,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并不“低人一等”,都是我国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本次修法的核心理念,也是职业教育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三是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新职教法着力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法律规范中,明确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本原则。同时对职业学校加强党的领导提出要求,公办学校要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要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
新职教法着力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教育培训并重、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是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原职教法规定在初中以后将实施“教育分流”,而新职教法将“普职分流”修改为“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虽然类型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学生培育成才,不同潜能的学生选择教育类型不应该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而应根据学生特长、兴趣、知识合理科学配置。新职教法对于义务教育后两类教育的协调发展采用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表述,体现了“融通”的内涵,不仅有效减轻了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焦虑,也在两类教育间构建起“立交桥”,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成长成才空间和通道,满足高质量的教育体系全面、平衡、多样化的要求。
二是促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贯通。相较于原职教法中教育体系的初、中、高三级层次,新职教法取消了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但新增了条款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前移,鼓励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劳动教育等相关活动,从小为孩子培养职业技能的学习兴趣。同时新职教法着力打通职业教育止于专科层次的“天花板”,规定职业教育存在“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扩展了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空间,实现了职业教育体系内中、高、本甚至更高层次的贯通。
三是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都是稳定和扩大就业、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方式。新职教法完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学习成果融通与互认,推进学分银行建设,同时加强实施主体的互通,学校、教育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均可按要求依法实施职业学校教育或培训。
新职教法推动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让政府、学校、企业等各方主体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发力,共同办好职业教育。
一是加强政府统筹管理。新职教法规定政府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专业目录、完善教学标准、宏观管理指导教材建设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管理。同时政府也可以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而紧密对接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培养人才。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地位。新职教法对于企业的办学权利进行了深化。通过资本、技术、设备等关键要素,企业可以多样化办学,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育人全过程。同时新职教法加大对企业的激励力度,通过给予奖励、税费优惠等方式,强化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支持,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形成校企“双赢”的良好局面。
三是深化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职业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关键。新职教法一方面加大培养教师力度,鼓励企业接纳教师实践,另一方面支持技术技能人才进校园,鼓励职业学校聘请高技能人才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突出技能教育特点,让学生真正学到一技之长。
新职教法加大对经费投入的保障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划定法律红线,让法律“长牙齿”。
一是健全经费投入制度。针对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经费和投入短缺问题,新职教法规明确了政府投入职责,通过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通过多种渠道保障经费投入到位。同时对资金使用进行规定,要求经费按照办学规模、成本、质量等因素落实,并提升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效益。
二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一直是教育中的弱势群体,职业教育生源绝大多数都来自农村或城市经济困难家庭,更为弱势。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让贫困家庭的孩子能通过职业教育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从根本上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同时,新职教法对学生实习权益、发展权益进行了大力保障,杜绝实习实训中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等问题的发生。在升学、就业等职业生涯发展方面,新职教法也强调职教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学校和用人单位设置歧视政策,做到平等对待,用法律形式有效破除社会偏见。
三是加强法律制裁措施。新职教法专门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针对职业教育中特定的违法行为设立了法律制裁措施。与原职教法相比,将“违反教育法”升格为“违反教育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进一步拓宽法律责任范围。同时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学校、培训机构、行政部门等各单位或个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职业教育法》历时14年出台,可谓是来之不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弥足珍贵,不但关照了各方利益诉求,促进了社会公平,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职教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而且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改变社会的刻板印象,夯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法治基础,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让职业教育真正实现就业无忧、升学畅通、发展广阔,让学生有学头、学校有奔头、企业有干头、家长有盼头、社会有看头,为把职业教育“大有可为”的殷切期盼转化成“大有作为”的生动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