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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老板携款两亿潜逃 非法集资获利是诱因

监管问题还是问题

  “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相比,监管资源不足,且专职人员少,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等监管能力不强,监管有效性亟待加强。与此同时,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处理不力。”河南省检察院一位李姓检察官认为,近年来,河南一些地方发生了不少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事件,或一些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有关部门虽然立案查处了这些涉事或涉案单位的责任,但对于监管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却查之甚少。

  “一些监管部门重发展、轻监管,风险意识和日常监管都不到位,使一些融资担保公司钻了空子。”这位检察官举例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本质上属于金融类企业,而国家没有对这类公司的监管部门作统一规定,各地一般都由工信部门监管,作为非金融专业的主管机构管理金融类企业,从制度的制定到日常监督都显示出非专业性和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

  “有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打着为他人理财的幌子,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吸纳民间资金。”潜心研究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界人士张红晓认为,这些公司用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诱惑进行非法集资,再用非法集资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出借给急于用款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人,前者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后者是变相发放贷款,严重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

  “应通过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不能把问题甩给社会。”张红晓认为,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广、数额大,甚至有些群众将家产全部投入到集资活动中去,一旦被骗后,一些受骗群众为讨回资金,便采取多种形式给政府施加压力,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社会治安稳定。

  “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相关政府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现在还没有明确。由于行政执法的不到位,性质认定工作的不顺,造成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不力,同时也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难以查处。”张红晓坦言,银监部门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对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就很难调查;公安部门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往往需要权威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性,并且涉及到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而且公安机关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一定的滞后性,此时骗局往往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刘青平虽然卷款出境了,他的出境手续是否合法?公司设置程序是否合法?与政府监管部门是否有关联……”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刘青平卷款跑路一案事关众多集资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公开不影响刑事侦查的信息,既是对受害者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各界识别非法集资的有效帮助。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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