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研究是“对获得专业资格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及对执行职业形式组织的工作过程重要的个人和社会的态度与取向开展的研究”。职业教育研究的对象和范畴,应该是针对职业教育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应然的探究和实然的研判,并给出与解决问题相关的理论建构和实施方案,进而对相关成果及其效果予以评价。
当下,从全球来看,职业教育研究已成为焦点。根据《国际职业教育研究手册》的界定,职业教育研究领域涉及11个大的研究主题,包括:职业教育研究史、职业教育研究与职业教育政策的关系、职业教育体系研究、职业教育的规划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投入与经费、职业与职业学研究、职业工作与能力发展、职业教育教与学的设计、职业教育研究的典型案例、职业教育研究方法论、职业教育的研究方法。
显然,职业教育的研究是多学科和跨学科的。德国著名职业教育专家劳耐尔教授对职业教育研究有一段精辟的诠释:“职业教育研究建立在不同学术传统和学科基础上,从工业社会学的资格研究到各个职业学科的教学论研究,职业教育研究的核心内容已经发展成为专门而独立的领域,它与其他任何研究范式都有一定区别。职业教育研究与教育学、劳动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工程学在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对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和职业领域发展以及职业教育过程设计和评估等问题进行的基础性研究,只属于职业教育研究的范畴。”
这同样也昭示着,职业教育研究的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职业教育正在成为国际质量竞争、创新和确保国家繁荣的决定性因素”。因而,职业教育研究者如何为之做出自己的贡献,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职业教育研究功能的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研究自觉。
职业教育研究的功能在职业教育的不同层面,包括微观层面的教与学、中观层面的组织和机构、宏观层面的反思和理论,以及外观(Exosystem)层面的设计和政策,都有具体要求。但由于涉及的内容广博而深刻,还需广大职业教育研究者做进一步的探讨。笔者仅在三个层面对职业教育研究的功能做一概述:一要为政府决策建言,需要注重循证研究;二要为教育实施助力,需要注重行动研究;三要为学科建设奠基,需要注重职业研究。无疑,这三个层面事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定、职业教育的实施实践、职业教育的学科理论诸方面。
新《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政策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基于此,科学的教育决策必将为职业教育的未来生存和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世界各国包括国际组织,对决策的重要性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是否能够利用政治手段应用知识而非一味响应个体的需要成为政府是否成功的试金石。从这一角度看,对现代化的认识演变为两种思想的冲突,即公众视野和精英视野两种不同公共利益的冲突。”实际上也是代表职业教育利益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冲突。由此,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如何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如前所述,既要满足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又要满足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以从容化解利益冲突。新《职业教育法》已赋予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与其配套的政策和法规的基础,因而在面对动态周期越来越快的国际国内局势变化、科学和技术迭代的加速、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需求相辅相成之际,要确保职业教育旺盛的生命力,使其在实践中推动改革,在改革中促进创新,都仰赖职业教育研究给出的科学决策依据。
科学决策是在大数据得以充分应用的当下,采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社会领域倡导的循证决策原则和方法。循证决策的概念源于循证医学,将其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目的在于强调基于可靠证据进行政府决策。可靠证据包括数字数据和文字数据,亦即表达数量的数字,以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现象,文献和文件,其来源涵盖“国内和国际研究的数据、政策评估、经济模型和专家知识”。循证决策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在可以获得的事实或信息的集合的基础上,一是确立对“国家应该如何行动”的规范前提的研究,二是开展对“国家能够做些什么”的政策落地的研究。这里论及的是与之相关的循证教育决策研究,目的在于为教育决策者提供基于可靠数据的、用于决策的建议和方案。职业教育作为与社会、经济、科技、就业结合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更需要尽快开展循证职业教育研究。为此,一是要建立循证职业教育(学)知识体系,二是要建立循证职业教育(学)数据库。决策者可参照循证研究的结论来制定职业教育的方针、法规和政策,科学地诊断和预判职业教育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并评估改革和创新的可及和可用的成果。
新《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实施的规范界定,也是办学原则和教学准则的规范界定。基于此,科学的教育实施必将为在法律基础上提升适应性和高质量的目标,提供基于科学研究的服务、合作和指导。
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法律中对教育实施都制定了规范性框架。曾担任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所所长21年的施密特博士,认为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法律的缔造者创造了一个小奇迹:将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职业教育课程的千变万化,雇主、工会、行会和国家的合作,无数次的负责任的‘督察和平衡’,支撑了一个每年有数万家企业离开又有数万家企业重新加入的‘呼吸系统’,遂形成一个已经享誉全球50多年的法律标准体系。”(这里所谓的“呼吸系统”,指的是具有教育资格的“教育企业”的动态调整机制,其总数约占全德企业总数的1/5~1/4)。
我国的职业教育如何使宏观层面国家制定的专业目录、教学标准和教材建设彰显中国特色,在中观层面的办学主体——职业学校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作办学与育人富有成效,在微观层面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设计、质量评价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规律,需要参加和参与职业教育实施的所有机构及人员,包括职业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以及行业企业、工会等群团组织相关人员,还有职业教育专家,作为职业教育实施的“行动者”,科学地执行并塑造有效的教育实施过程。
科学实施指的是代表职业教育利益的各个群体在教育实施过程中,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实施过程的主动建构者。这是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包括实践者和研究者在内的行动者,由于亲力亲为和互动对话,通过在行动过程中的同步分析,对实施条件和非确定因素进行反思,从而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这样一个行动者全员参加的研究,就是所谓行动研究,也称为与应用相关的研究,或称为“建构性研究”。
行动研究目的是带来改变和创新。如果把职业学校和企业申请获批立项的国家或教育部资助的社会科学关于教育实施的课题,视作一种有校外或企业外教育专家参加而进行的科学伴随的典型试验研究的话;那么基于行动引起反思的认知,学校教师或企业教师以及专家,还有学生,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同步的研判,在不改变课题研究初衷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超越课题设计目标的最佳解决方案。德国成功的职业教育典型试验研究,都有所谓科学伴随的教育专家参加,而典型试验研究最初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外部控制的准实验的研究方法,在与行动研究的范式保持一致之后,伴随教育实施过程的专家自身也成为“变革的推动者”(agent of change),从而提供了基于科学实践的行动意义上的科学助力。
新《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研究的法理依据,也是学科建设和学科范畴的法理依据。基于此,科学的学科建设必将为促进职业教育学科地位和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教育科学的分支学科,职业教育学将“职业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来处理,由于跨越职业与教育两大领域,往往会受到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挤压”。为此,科学的学科建设,在宏观层面要对职业教育与其他的社会子系统,特别是对与经济和政治的相互关系开展研究;在中观层面要对职业教育的课程标准和组织机构的设计及其与社会要求和个人需求的关系进行研究;在微观层面要对教与学的过程设计展开研究,它既涉及教师教学过程设计的目标取向、与内容相关的方法和媒介特征及其由此启动的学习过程的影响,又涉及职业行动背景下的学习过程本身的运行,其核心的观点是,教育学行动要有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培养个体具有超越职业专业能力的个人能力。作为有别于普通教育学的职业教育学,至少要满足学科建设的基本标准,亦即包括职业教育涉及的专业语言和术语及相关手册、专著的开发,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学术杂志的出版,高水平研究队伍的形成,海量可靠的职业教育数据库建设,常态化的科学理论交流论坛如研究协作网络的建立,科学研究方法的标准确定,等等。
学科建设指的是被广义地理解为“职业教育科学”的职业教育学的学科建设,关涉对重要和透明的范畴、原理和前提的建立等已有知识的系统化、对职业教育的理论反思、经验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应用恰当的方法对这些知识进行的完形(Vervollstaendigung)与扩展,以及对职业教育实践的反思性处理,总之要在考虑有效性的情况下确保结果的客观性与可测量性原则。如前所述,职业教育作为一个跨界的教育,兼具社会性和教育性,也就是要有一个经整合而重构的理论基础:一方面需要确定“作为社会哲学问题的社会图像”,另一方面还需要确定“作为人类学问题的人性图像”。后者涉及教育的本质、教育共性或教育功能,对此国内有较多关注。然而对于前者,即社会性和社会哲学问题,虽有涉猎,但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为此,这里必须再次提到伴随职业学校教师培养专业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来的职业教育的元科学之一——职业学研究。而职业学研究的基础是职业研究。正如劳耐尔教授所言:职业研究是职业教育研究的核心领域,涉及职业教学论、职业学和工业社会学等跨学科领域。职业研究的任务是分析和设计职业结构,涵盖职业工作任务分析及系统化、职业定向、资格和能力、职业变迁、就业与劳动市场等。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研究的三大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循证研究为科学的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行动研究为科学的教育实施提供帮助,职业研究为科学的学科建设提供基础。
本文的结论是,从职业教育研究的向度和功能来审视,职业教育研究的两大领域,职业与教育之间的不可分离,亦即社会性与教育性的不可分离,决定了职业教育研究要从“非此即彼”的“二元论”,走向“非此非彼又即此即彼”的“不二论”思维,从而走向统一的集大成效应之路。
2020年,德国对1969年颁布、2005年大修过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又再次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四部分“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和第五部分“联邦职业教育所”,专门对职业教育研究的基本问题、目标和任务,以及联邦职业教育所的性质与职责等,给定了基于公法的职业教育研究的法律依据。可以说,中德两国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都是面对百年变局在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的战略思考。相信在中德职业教育40多年成功合作的基础上,我国新颁布和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也会大大促进职业教育研究,为我国和世界职业教育研究提供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