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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动态(2018年第5期)

国际监管组织

   1. 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中央结算对手监管压力测试指南

2018年4月,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关于中央结算对手的监管压力测试框架。该框架旨在为监管当局对中央结算对手设计和实施监管压力测试提供指导,支持由一个或多个监管当局实施的测试,以考察影响多个中央结算对手的一个普通压力事件所造成的潜在宏观影响。除此之外,监管压力测试可以帮助当局更好地了解市场、中央结算对手和其他实体(如市场参与者、流动性提供者和托管人)之间相互依存的范围和程度,从而可以作为评估单个中央结算对手恢复能力的压力测试的补充。

2. 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场外衍生品交易关键数据元素的技术指导

2018年4月,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报告为监管当局提供技术指导,以统一场外衍生品交易关键数据元素(不包括唯一交易标识和唯一产品标识)的定义、格式和用法。该指导有助于实现20国集团为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给贸易数据库的)合同设定的目标,有助于对报给不同贸易数据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进行统一的全球汇总和分析,也有助于数据汇总和向监管当局提供场外衍生品市场活动的概况,从而帮助监管当局更好地评估金融稳定性的风险。

3. 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改善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报告和透明度的建议

2018年4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建议,以改进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于二级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获取情况。这些建议旨在确保监管机构更好地获取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同时加强跨境信息共享和理解;支持价格发现过程,并促进公众进行更明智的投资选择。

4. 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缓解不当行为风险的治理强化框架

2018年4 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了缓解不当行为风险的治理强化框架(Strengthening Governance Frameworks to MitigateMisconduct Risk),为机构和监管者提供了一个处理不当行为原因和后果的工具。金融稳定委员会于2015年提出了制定“减少不当行为风险措施(Measures to ReduceMisconduct Risk)”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制定行为标准和准则,改革基准制定,开放解决不当行为政策措施工具箱等一系列举措,为良好行为提供激励。作为FSB这一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该框架确定了19种可供机构和监管者用于强化治理框架的工具,主要涉及减轻不当行为的文化动力、强化个人责任与问责以及解决“滚动的坏苹果(rolling bad apples)”现象三个领域。

 

各国(地区)监管当局

5. 美国财政部发布《社区再投资法案》更新建议

2018年4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更新《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CRA)的建议。这些建议已发布给主要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监管机构、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制定这些建议的目标是更好地将CRA活动与银行所服务社区的需求相匹配,同时让这些活动符合银行安全性和稳健性的要求。财政部的建议包括:更新地理评估区域的定义,以反映技术变化、客户行为和其他因素导致的银行业变化;增加CRA检查的清晰度和灵活性,以提高CRA评级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改进检查流程,提高评估的及时性,并加强银行参与CRA活动的问责;加入绩效激励措施以实现CRA的预期目标,即促进银行满足社区的存贷款需求。财政部的建议将激励银行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更多服务,特别是针对在之前的评估中表现不佳的银行。

6. 美国联邦银行机构发布最终规则豁免50 万美元及以下规模商业房地产交易的评估要求

2018年4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货币监理署共同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将需要评估授权的商业房地产交易门槛从25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自1994年以来,该交易门槛不断提高,联邦银行机构最初意向是将其提高到40万美元,但最终决定提高至50万美元。这将大幅减少监管负担和需要评估的交易数量。这些机构也认为,提高门槛不会对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构成威胁。

7. 美国联邦银行机构提议将新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会计准则转换为监管资本框架

2018年4月,美国联邦银行机构提议修改其监管资本规则,以逐步适应新会计准则带来的信用损失监管资本的影响,即“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urrent Expected Credit Losses, CECL)”方法。该提议解决了“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方法下信用损失补贴的监管资本处理问题,并为银行机构逐步适应采用该方法所带来的监管资本影响提供了不短于三年的过渡期。考虑到新会计准则与美国现行公允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该提议将修改银行机构的监管资本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8.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建议修改“提高补充杠杆率”要求

2018年4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提出了一项规则,进一步调整对国内大型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杠杆率要求。目前,遵守“增强的补充杠杆率”要求的机构都必须遵守固定的杠杆标准。该建议将杠杆率标准与机构基于风险的附加资本挂钩,而附加资本考虑机构的个性特征,因此新的杠杆标准将更适用。提议的修改旨在保留对提高补充杠杆率标准有意义的标准,同时不妨碍公司参与低风险活动。这些变化也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近提出的修改建议。提高的补充杠杆率标准适用于美国所有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GSIBs)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这些机构已投保的存款类子公司。

9. 欧洲银行管理局就解释资产证券化的简单、透明和标准化标准的指南征询公众意见

2018年4月,欧洲银行管理局就简单、透明和标准化(Simple, Transparent and Standardized,STS)资产证券化的解释,制定了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将在新的欧盟证券化框架中发挥关键作用,为整个欧盟内的发起人、赞助商、投资者和主管机构提供一致的STS标准解释。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18年7月20日。该指引是为非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和ABCP证券化而制定,旨在阐明并确保对所有STS标准的共同理解,包括与发起人和服务机构的专业知识有关的标准、包销标准、违约风险敞口和信用受损债务人,以及对资产出售的主要依赖。该准则将适用于欧盟的各个部门,旨在促进STS标准的应用,这是在欧盟新的证券化框架下实施更具风险敏感性和更强监管措施的先决条件之一。

 

国内监管动态

10. 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促进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11. 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12.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2018年4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该四项配套制度旨在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13. 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2018年4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本次修订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结合新审计准则的变化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改进和完善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取消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三是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四是删除了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的规定。

14. 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18年4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本次修订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针对现行规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新审计准则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更正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不再要求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一律进行全面审计,允许基于更正事项的影响程度选择执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二是适度延长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三是改进和明确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内容,消除实务执行中对规定的不同理解。

15. 证监会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4月,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完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配套政策,证监会、住建部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三是完善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工作程序;四是明确提出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五是提出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鼓励专业化机构化的建设或运营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支持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

16. 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4月,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业务模式上,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二是在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上,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并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三是在监管机制上,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依法调查处理。

17.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4月,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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